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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部 長 林佳龍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規則名詞定義如下:
一、維修廠管理人:指由維修廠指定依本規則負維修廠所有作業權責之人,包括確保維修廠之人員依本規則從事維修工作及代表維修廠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主要聯絡人。
二、停機線維修:指航空器飛行前為符合飛航需求所從事之維修作業,包含:
(一)
故障排除。
(二)
缺點改正。
(三)
更換航空器、發動機與螺旋槳之裝備及零組件,及更換後之測試。
(四)
以不需使用複雜技術之目視、非破壞性等方式,進行之檢查。
(五)
簡單且無須複雜拆解作業之小修理及小改裝。
三、檢定類別:指維修廠檢定證書(以下簡稱檢定證書,如附件一)及維修廠營運規範(以下簡稱營運規範,如附件二)中登載之特殊情況、權利或限制。
四、維修作業:指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過程中,所進行單一或一連串之步驟,其執行結果可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恢復可用。
第 五 條 維修廠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三),並檢附下列文件二份向民航局申請檢定:
一、維修廠手冊。
二、品質管制手冊。
三、維修能量表:依檢定類別,載明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型別、製造者、型號。
四、維修廠組織系統表與管理及督導人員姓名職稱名單。
五、廠房與設施說明及廠址。
六、以合約委託其他個人、團體或維修機構執行維修作業者,應載明支援廠商名稱、地址及支援維修作業之項目報請民航局核准。
七、訓練計畫。
維修廠申請檢定時應備妥裝備、人員、技術資料、廠房及設施,供民航局檢查。如申請人報經民航局備查與其他個人、團體或維修機構簽訂合約,提供所需之裝備者,應於檢定及執行維修作業時,備妥合約中所述之裝備。
維修廠設立地點於國外者,申請檢定證書及檢定類別,除應檢附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受委託維修我國籍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委託維修合約或意向書。
二、該國民航主管機關之維修廠檢定合格證明文件。
三、其從事有關危險物品之作業人員或支援廠商,完成依最新版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送技術規範訓練之證明文件。
第 七 條 維修廠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三)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換發檢定證書:
一、維修廠名稱或廠房位置變更。
二、增加或變更檢定類別。
檢定證書持有人出售廠房或轉移維修廠所有權時,維修廠之受讓人申請變更時,應依第五條之規定申請變更檢定證書。
第 九 條 民航局得頒發以下限定類別之檢定證書予維修廠。其檢定類別得限定於某一種特定型別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或某一特定製造廠生產之所有零件之維修:
一、特定製造廠及型別之機體。
二、特定製造廠及型別之發動機。
三、特定製造廠及型別之螺旋槳。
四、特定製造廠及型別之儀表。
五、特定製造廠及型別之無線電裝備。
六、特定製造廠及型別之附件。
七、起落架組合件。
八、特定製造廠之浮筒。
九、特定製造廠及型別之旋翼葉片。
十、航空器織布類蒙皮維修。
十一、其他經民航局核定者。
第 十 條 維修廠應備有檢定證書及檢定類別所需之廠房、設施、裝備、器材、文件及資料,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可容納符合檢定類別設施、裝備、器材及人員之廠房。
二、應具備符合下列條件可供適當執行檢定類別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預防性維修或特業維修之設施:
(一)
具有適當之工作空間及區域,以供在維修或預防性維修期間,適當分隔及保護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
(二)
對具有工作環境危害或敏感性作業如噴漆、清洗、焊接、航電工作、電器工作及機工應予以區隔,以供適當施工且不影響其他維修作業。
(三)
具適當之物架、吊掛、置物盒、工作檯及其他分隔方法,以儲存及保護維修或預防性維修中之所有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
(四)
有足夠空間將在維修或預防性維修中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與儲存供安裝用之裝備或零組件適當分隔。
(五)
有適當之通風、燈光、溫濕度及其他環境控制以確保工作人員在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時達到本規則要求之標準。
維修廠在其廠房以外之地方執行工作,應遵守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並備有民航局接受之適當設施,始得在其廠房之外,依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之規定,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
第
十七
條 國內維修廠執行檢定證書及營運規範權限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恢復可用之簽證人員資格,應符合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之規定。從事航空器恢復可用之簽證人員,並應取得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授權。
設立於國外之維修廠之前項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訓練且對其所負責工作應有二十四個月以上實際經驗,並確實瞭解其工作方法、技術、實作、輔助器具、裝備及工具之應用,以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
二、確實瞭解本規則與民航相關法規及熟悉使用之工作方法、技術、實作、輔助器具、裝備及工具之應用,以核准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之恢復可用。
維修廠應確保第一項及第二項簽證人員具有英文瞭解、閱讀及書寫能力。
第二十三條 維修廠於執行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或預防性維修工作時,應依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持續適航維護計畫及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為之。
維修廠執行停機線維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及核准之維護計畫執行維修。
二、應有必要之裝備、完成專業訓練之人員及技術文件。
三、營運規範應具有執行停機線維修之授權。
四、有臨時性維修需求者,應於符合執行定期維修作業之條件且獲品質保證主管同意下,得於停機線執行基地維修工作。
第二十四條 維修廠應訂定維修廠手冊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實施,並保持最新及完整之手冊內容,供維修廠人員使用。
第三十一條 維修廠應依下列規定保存維修紀錄:
一、應保存足以證明其符合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規定之紀錄。其紀錄應以經民航局備查之格式並以中文或英文填寫之。
二、應提供執行維修或預防性維修之維修簽放文件予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所有人或使用人。
三、對前二款所規定之紀錄、簽放文件自核准恢復可用之日起,應至少保存二年。
四、前款之紀錄、簽放文件,應提供民航局檢查及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飛航事故調查。
附件一
中華民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CIVIL AERONAUTICS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REPUBLIC OF CHINA
維修廠檢定證書
修廠字第 號
REPAIR STATION CERTIFICATE
NO. CAA-RS-
茲有
公司
在 縣 鄉 路 號
設立維修廠,依照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之規定檢定合格,此證,檢定類別如下:
This certificate is issued to Airlines
Corporation whose business address is
Upon finding that its
organization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relating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a repair station, this repair
station is empowered to operate with the following
ratings:
限定類別-機體
Limited- Airframe
限定類別-儀器
Limited- Instruments
限定類別-發動機
Limited- Powerplant
限定類別-附件
Limited- Accessory
限定類別-螺旋槳
Limited- Propeller and Rotor
限定類別-特業維修 Limited-
Specialized
Services
限定類別-無線電設備
Limited- Radio
此證書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This certificate unless canceled,
suspended, or revoked, shall remain effective until
發證日期/
Date issued:
局長
Director General
本檢定證書不可轉移,廠房地址遷移、設施有重大改變時,應立即通報民航局。
This certificate is not
transferable, and any major change in the basic
facilities, or in the location thereof, shall be
immediately reported to the CAA.
附件二
中華民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CIVIL AERONAUTICS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REPUBLIC OF CHINA
公司 修廠字第 號
Co. Ltd NO. CAA-RS-
維修廠營運規範
REPAIR STATION OPERATIONS SPECIFICATIONS
依照維修廠檢定證書,核可檢定類別及其項目如下: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AA Repair Station Certificate,
the approved rating (s) is/are specified as follows:
一、機體(AIRFRAME):限定類別(Limited)
限制從事下列機體各級檢查含翻修之階段:
All
checks up to and including Airframe Overhaul on:
xxx
- Aircraft
series
二、發動機(POWERPLANT):限定類別(Limited)
限制從事下列發動機各級檢查,含翻修及改裝,內視鏡檢查,試車台試車:
All
checks up to and including Engine Overhaul and
alterations. Engine BSI, Engine Test Cell Run-Up on:
yyy
- Engine
series
三、螺旋槳(PROPELLER
AND ROTOR):限定類別(Limited)
限制工作項目如核可之修護能量冊。
Limited
items as the approved capability list.
四、無線電(RADIO):限定類別(Limited)
限制工作項目如核可之修護能量冊。
Limited
items as the approved capability list.
五、儀器(INSTRUMENTS):限定類別(Limited)
限制工作項目如核可之修護能量冊。
Limited
items as the approved capability list.
六、附件(ACCESSORY):限定類別(Limited)
限制工作項目如核可之修護能量冊。
Limited
items as the approved capability list.
七、特業維修(SPECIALIZED
SERVICES):
八、維修廠之廠址外執行工作授權(WORK
TO BE PERFORMED AT PLACES OTHEN THAN THE
REPAIR STATION MAINBASE)
九、電子式簽署、電子式紀錄保存系統及電子式手冊系統(Electronic
Signature, Electronic Recordkeeping
System and Electronic Manual Systems)
局長○○○
Director General
發證/修正日期
Date Issued/Revised
飛航標準組組長
Director, Flight
Standards Division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On behalf of Director
General of CAA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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