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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要點」第七點、第八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要點」第七點、第八點、第九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補助辦理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要點第七點、第八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七、經費請撥、支用、流用、勻支、規模變更、核結、計畫產生收入及結餘款繳回、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與銷毀及其他事項,除本要點已有規定者外,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
本部得請受補助單位提供計畫執行及辦理成果資料,並得派員、邀請學者專家或委託專業單位,對受補助單位實地訪視、查核或書面審查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未依計畫內容辦理、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計畫經費項目執行,或未依規定時限辦理計畫核結者,本部得減少或停止下一年度或下一申請案之補助,並得作為以後年度計畫補助款額度之參據。
(二)
受補助單位如為直轄市、縣(市)政府,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部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成果及其他資料。
2、各項辦理成果,得列為本部統合視導及相關評鑑之考核項目。
3、辦理績優者,得依權責辦理敘獎、另定獎勵措施或依有關規定辦理表揚,本部並得從優核給下年度補助額度。
4、應確實精算執行能力及覈實申請經費,於年度結束時,經費未執行完竣而有賸餘款者,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並作為以後年度計畫補助款額度之參據。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
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計畫如有延期或變更,應於事前報本部同意。
(二)
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計畫及相關經費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三)
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其性質及情節輕重,予以撤銷或廢止原補助案件之核定,並追繳全部或一部已撥付款項,必要時並得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1、申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其他不實情事。
2、拒絕接受訪視、查核或評鑑。
3、違反前二款規定。
4、補助經費有不當或不法使用,經查核屬實。
(四)
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該法之規定。
(五)
依本要點規定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相片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受補助單位應無償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在教育利用範圍內得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並供各級學校師生及終身學習推動單位教學及學習之用。
(六)
申請單位如為民間團體,其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有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併同申請文件送本部辦理,違反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相關表單及填表範例請至教育部政風處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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