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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令 |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觀宿字第108060207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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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點」第四點
局 長 周永暉
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貸款範圍及期限:
(一)
貸款範圍:
1、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觀光遊樂業因購置(建)機器、設備、土地、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等支出所需之資金。
2、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旅行業辦理資訊化所需之軟硬體資金。
3、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旅行業於企業經營時,必要之營運周轉金。
(二)
貸款期限:
1、承辦銀行依貸款人提具之計畫書及相關放貸規定核定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含寬限期五年。營運周轉金所需資金,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七年,含寬限期四年。
2、承租經營之旅館業,其貸款期限不得超過租約有效期間。
3、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日前,已依本要點獲核貸之貸款者,得依本款第一目規定寬限期年限,再予延長寬限期及貸款年限。但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之信用保證維持原成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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