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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公路總局 中華民國108116
    路運大字第1080125617B

    修正「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及執行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及執行管理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陳彥伯

     

    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及執行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96123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60015852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9672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60041872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722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70020305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942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90026232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4427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監運字第1040014665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0點,
    並自104427日生效

    中華民國108116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大字第1080125617B號令修正

    一、本要點依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本要點除有特別規定外適用對象為一般公路客運路線。

    二、申請補貼路線條件

    () 至前一年度十二月底仍繼續經營並領有有效營運路線許可證之公路汽車客運路線,且於前一年度發生營運虧損者。但因天災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通行班車,且依程序報請轄管監理所備查者,視為仍繼續經營;另尚未領有有效營運路線許可證之路線,亦得先行向轄管監理所提出申請審查補貼班次及里程,並由監理所敘明原因後由本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提送公路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審議會)討論是否給予補貼。

    () 經公路主管機關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核定接駛之公路汽車客運偏遠服務路線,且該路線三年內曾申請營運虧損補貼。

    () 前二款路線應符合下列條件:

    1、每日行駛班次二班次以上、三十班次以下(以路線許可證所載為準)。

    2、路線里程六十公里以下(以路線許可證所載為準)。

    3、若路線里程超過六十公里,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業者應提供區間載客數、旅次長度等相關證明資料申請審查:

    () 平均旅次長度達全線里程三分之一。

    () 平均旅次長度未達全線三分之一,但沿線無其他可供轉運路線,該路線若改以接駁轉運方式營運時,僅徒增旅客搭乘不便,而無法提升經營效率者。

    () 平均旅次長度未達全線三分之一,但搭乘之旅客中,學生與年長者佔乘客總人數百分之六十以上,且營運班次為上下學的時段時,若要求轉運會嚴重影響學生上下學之方便性者。

    4、平均每車公里載客二人公里以上、十五人公里以下及經審議會同意維持基本民行之每車公里載客二人公里以下路線(以前一年度營運資料為準)。但每車公里載客二人公里以下路線,補貼以一年為限;其經補貼後改以需求反應式或其他更具效率方式提供運輸服務,並經審議會同意者,始得再申請補貼。

    5、非屬其他限制不得申請補貼之路線。

    6、公告競標路線依評選議約內容辦理。

    () 業者自行規劃之路線(含原行駛動線調整致增加行駛路線或行駛里程),自核准通車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補貼。

    七、路線別補貼金額計算公式

    最高補貼金額= 〔(合理營運成本*W1)+(合理資本設備投資成本*W2)-實際營運收入〕*班次數*路線里程*路線補貼分配比率〕

             W1:合理營運成本權重值

             W2:合理資本設備投資成本權重值

             W1+W2=1

             路線補貼分配比率=路線服務品質因子*路線經營績效因子,且其值大於1者均以1計算。

             前項所稱路線服務品質因子係指各區監理所最近一次辦理之營運與服務評鑑計畫成果報告所載之路線別成績評鑑結果對照路線補貼分配比率計算因子表(附件二十)之數值。前項所稱路線經營績效因子係指該路線上年度每車公里載客人數成長率對照路線補貼分配比率計算因子表(附件二十)之數值。

             最高補貼金額計算之合理營運成本及合理資本設備投資成本,於進行成本重估及運價調整作業,經交通部核定以準每車公里合理成本替代辦理補貼時,以經其核定之準每車公里合理成本計算之。

    八、路線補貼審查原則(含重複路線、聯營、共營路線、競標路線)

    () 重複路線:

    1、業者應就申請補貼路線填具重複路段班次調查表(附件五)作為審查依據:

    () 營運路線重複路段總班次數達三十班以上,未滿六十班之區間里程,最多補貼至三十班;重複達六十班以上之區間里程,則不予補貼。

    () 含其他業者所有營運路線重複路段總班次數達六十班以上,未滿九十班之區間里程,每家公司至多補貼至三十班;超過九十班之區間里程,則不予補貼。

    2、其他與國道客運、鐵路、捷運等大眾運輸系統併行或具替代性之路線,其重複路段得刪除不予補貼。

    3、如符合下列兩條件之一者,業者應於初審小組會議時提供相關證明資料並與會詳細說明,經初審小組審慎考量後送請審議會審議,得免予扣除重複路段補貼:

    () 當地多數乘客旅次目的地集中市中心,但聯外道路有限,所有路線皆難以避免必須行經該路段,而造成重複路段。

    () 路線主要服務上、下學學生及年長者等不適合轉運之乘客,且搭乘人數佔總搭乘人數百分之六十以上。

    4、平、假日行駛班次不同者,則分別依第1目計算平日及假日之補貼額度後,再予以加總。

    () 聯營、共營路線:

    1、重複路段區間里程部分依前款原則辦理。

    2、業者個別行駛班次之總計超逾三十班次或個別業者之載客情形中,其中一家平均每車公里載客為十五人公里以上時,則該路線之業者均不予補。

    3、業者個別行駛班次及載客情形未逾前兩目規定其提出申請補貼之路線,審議會得予公告開放,若無業者申請經營,惟該路線確有行駛必要者,則採競標方式辦理補貼;或以該路線申請補貼業者中每車公里補貼金額(每車公里營運成本減每車公里實際營運收入)最低者,做為每車公里補貼金額之上限。

    () 競標路線:

    1、經審議會決議辦理者。

    2、依當年度補貼經費比例優先給予補貼,其經營許可年限為三年,營運業者遴選方式採二階段公開進行:

             第一階段:依據本要點第二點第四項第一款之行駛班次規定,由審議會就參與評選業者所提營運計畫及財務計畫進行評選,其評選項目及評分方式(如附件九),經積分及名次統計後確定議價優先順序。平均積分未達七十分者視為不及格,不列入議價序位;若僅一家參加評選時,平均積分以八十分為及格,未達八十分不予議價。

             第二階段:依據第一階段評定之優先順序,由公路總局依序與申請業者議價。參與議價之業者,應備妥補貼計畫書,載明請求補貼金額。

    3、競標路線補貼計畫之執行管理,準用偏遠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計畫之相關規定。

    () 上年度每車公里載客人公里數增加率較上上年度降低百分之十五以上,且每日行駛班次為二十班以上之路線,其核定補貼班次須扣減二班。

    ()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長期施工被迫繞道行駛而增加里程、山區道路變更致路況無法行駛之路線,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可依實際行駛之里程申請。

    () 自九十八年起,業者未依前一年度所提車輛汰舊換新計畫執行時,扣減當年度補貼款百分之十。

    () 審議會得依個別路線營運情形或視實際情況,調整、補貼班次、里程或最高補貼金額。

    () 各地方政府提出路線繞駛或延駛致增加補貼款,參照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於直轄市者,由直轄市政府負擔三分之二,公路總局負擔三分之一;於縣(市)者,由縣(市)政府與公路總局各分擔二分之一;配合政策需要調整動線至轉運站之路線,其增加補貼款由公路總局全額負擔。惟因各地方政府及個案狀況差異,各區初審專案小組審查時,得依個案狀況加以衡酌。

    二十、依國道客運路線平面路段需求反應式運輸服務試辦申請處理原則核定實施之國道客運路線平面路段,得申請營運虧損補貼,並依下列規定計算補貼金額:

    () 補貼計算公式準用第七點規定,但成本項以平面路段里程乘上每車公里成本計算。

    () 使用車種為九人座以下車輛者,採當地計程車費率之車公里成本。

    () 實際營運收入以平面路段乘客數及其平面路段票價費率計算。

    () 每條路線平面路段補貼金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度一般公路客運路線補貼平均金額,並以三年為限。但補貼金額限制及年限經審議會另有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申請營運虧損補貼之路線,其申請、審議及查核等相關作業程序比照第五、六、十、十二至十九點(但不適用第十二點設置電子售票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