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四、本貸款用途為從事海洋漁業(漁撈及養殖)、陸上養殖、休閒漁業(以漁業為基礎發展休閒產業相關項目)所需興修設備、建造、購買、修繕漁船及漁用資材、生產設備,或為變更現有漁船經營漁業種類,購買汰建資格,及為改善產品產銷衛生環境,增購或改善加工製程及魚貨處理設備之資本支出或運銷所需週轉金。
五之一、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
(一)
於貸款存續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自違法情事發生之日起視為違約:
1、有走私、偷渡及電、毒、炸魚違規情事。
2、屬漁業法第十條限制或停止漁業經營之期間內。
3、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執行完畢。
4、經撤銷漁業經營之核准或撤銷漁業證照。
(二)
貸款用途屬為變更現有漁船經營漁業種類,購買汰建資格者,借款人未於撥貸後二個月內補正變更後漁業執照。
十一、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但養殖石斑魚、烏魚、海鱺、海金鯧及鱸鰻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五年。
十二、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
漁船經營部分:
1、娛樂漁船建造:每船噸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艘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購置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省能源漁船以外之漁機設備:
(1)
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
最高核貸成數:新漁機設備為實際金額之九成;舊漁機設備(非主、副機)為實際金額之三成。
(3)
舊品主、副機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安裝之主、副機不予核貸。
3、漁網、漁具購買:
(1)
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
最高核貸成數:非發光二極體集魚燈為實際金額之三成;其餘為實際金額之九成。
(3)
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之漁網、漁具不予核貸。
4、漁船整修:領有漁業執照之漁船整修,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六百萬元。
5、週轉金:
(1)
漁船部分,每船噸最高新臺幣四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艘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三百萬元。
(2)
漁筏部分,筏體全長十八公尺以上,每艘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筏體在十八公尺以下,每艘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
6、汰建或購置已核有漁業執照或經漁業主管機關核發建造許可文件之漁船: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材質之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其他材質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額度均含取得汰建漁船資格之費用。但如有辦理一百噸以下省能源漁船貸款,其額度應予扣除。
7、為變更現有漁船經營漁業種類,購買汰建資格,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
休閒漁業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
加工及運銷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
養殖漁業部分:
1、生產設施設備貸款:
(1)
鹹水養殖(不含石斑魚及午仔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
石斑魚及午仔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3)
淡水養殖(不含甲魚及鰻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4)
甲魚、鰻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5)
室內設施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千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千萬元。
(6)
淺海及文蛤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7)
箱網養殖,HDPE100或同等級(含)以上之箱網每具最高新臺幣二千萬元,其他每具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8)
有特殊情形,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其最高貸款額度不受本款第一目之一至第一目之七之限制。
2、週轉金貸款:
(1)
鹹水養殖(不含石斑魚、白蝦、文蛤及虱目魚養殖)及鰻魚、甲魚、九孔、淡水鱸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
(2)
石斑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3)
淡水養殖(不含鰻魚、甲魚及淡水鱸魚養殖)及白蝦、虱目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4)
室內設施養殖,每一千平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5)
淺海及文蛤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6)
箱網養殖,每立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五百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但情形特殊,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
1、借款人所貸各項目(含尚有餘額部分)所定最高貸款額度未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所定最高貸款額度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為所貸各項目所定最高貸款額度中最高者。
2、新貸依前款第一目之八及第二目之六,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受前目之限制。
十六、借款人不得重複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複申貸情形,則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本息。
十八、本貸款資金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但屬資本支出,應於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第一次動用,並依工程進度於一年內動用完畢。
借款人確有困難,致工程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者,得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長資本支出貸款之動用期限,最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前項申請,經評估確有必要者,應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變更動用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