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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勞動發能字第108051344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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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十四點附件四至附件七,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十四點附件四至附件七
部 長 許銘春
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十四點附件四至附件七修正規定
四、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列人員(以下簡稱三類專業人員)應接受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部發展署)委託之本系統分區服務中心之管理及指派,分別辦理下列工作:
(一)
評核委員:提供評(檢)核服務,確認申請評(檢)核單位訓練體系實施運作於本系統各項指標之符合度,並完成評(檢)核表。
(二)
輔導顧問:提供輔導服務,協助申請輔導服務之單位導入及深化本系統之運作,並完成輔導服務相關表件。
(三)
教育訓練講師:講授本部發展署委託辦理之本系統教育訓練課程,並完成學員訓後考核。
五、本部發展署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法人、機構或團體以設立分區服務中心之方式,辦理第三點規定之業務。
十六、通過本系統評核之單位,由本部發展署核發證書,評核等級為金牌,得另發予獎牌。但通過外訓版評核及辦訓能力檢核表檢核之單位,僅發函證明,不另核發證書或獎牌。
十九、經本系統評核之單位,其評核等級為銅牌以上,於效期屆滿前二至六個月內得向本部發展署委託設立之分區服務中心申請效期展延,展延效期為二年。
申請效期展延之單位,經重新檢視原通過版別之評核表及相關佐證資料,結果符合原牌等者,始得展延效期。展延以一次為限。
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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