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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會物字第10800141341

    修正「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三條。

    附修正「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三條

    主任委員 謝曉星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主管機關督同國際原子能總署執行核子保防檢查,應就每一核子保防設施,每次收取新臺幣二十萬元檢查費。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三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