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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會物字第108001413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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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三條。
附修正「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三條
主任委員 謝曉星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主管機關督同國際原子能總署執行核子保防檢查,應就每一核子保防設施,每次收取新臺幣二十萬元檢查費。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第三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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