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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家發展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資訊建設計畫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家發展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資訊建設計畫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八點
主任委員 陳美伶
國家發展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資訊建設計畫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五、申請補助計畫經本會審核通過後,各地方政府應於通知函到二週內提送修正計畫書報本會並取得核定函後,始得進行後續招標等作業;並確實依本要點或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有關墊付款支用規定,協調相關主計單位及民意機關,辦理納入預算作業或同意先行墊付執行。
八、補助經費以分三期撥付為原則,受補助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函送本會辦理:
(一)
第一期撥付:完成招標作業後,函送契約書副本、請款收據(抬頭應書寫本會全銜並載明日期)、納入預算證明(需加蓋關防),向本會申請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二)
第二期撥付:完成工作計畫實際執行進度百分之三十後,檢附佐證資料、請款收據(抬頭應書寫本會全銜並載明日期),向本會申請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
(三)
第三期撥付:完成驗收作業後,檢附驗收紀錄、經費結報表(如附件二)、請款收據(抬頭應書寫本會全銜並載明日期)、結案報告,向本會申請撥付補助經費尾款。
(四)
如有特殊原因者,得經本會同意分四期以上撥付;其第二期起各期撥付應按工作計畫實際完成進度,檢附經費結報表、請款收據,向本會申請撥付補助經費(須扣除已撥款項),並俟完成驗收作業後,再向本會申請撥付補助經費尾款,不受前二款規定之限制。
(五)
受補助機關為簡化請款行政作業,得於完成驗收作業後,檢附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列文件資料,一次申請撥付全部補助經費,不受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六)
結案作業: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成果報告書(詳如附件三)、經費結報表(如附件二),函報本會。
(七)
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計畫結案後有結餘款、因故致全部或部分計畫無法執行,或有違約罰款金額者,應依原核定補助比例予以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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