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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1217
    勞動發管字第1080516577

    主  旨:預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

    三、「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基於實務需要,增列驗光師為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醫療保健工作之外國人資格、增列政府機關為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雇主資格、增列藝文服務業者為聘僱外國人從事藝術及演藝工作之雇主資格、及酌作部分條文文字修正,爰公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6樓。

    () 電話:02-89956177

    () 傳真:02-89956198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許銘春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