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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並自發布日生效。
附「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
部 長 陳時中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
一、本原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以下簡稱社福法人)符合本部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定在法院登記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達一定金額者,應參照本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三、本原則所稱不誠信行為,指社福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於辦理業務之過程中,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之行為。
四、社福法人應恪遵國家法令,落實誠信經營,以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前項誠信經營規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誠信經營政策,包括法人宗旨、法人任務、遵守法令、誠信行為、利益迴避、財務透明、資訊公開及自主管理。
(二)
防範不誠信行為之行為指引、作業程序及教育訓練。
五、社福法人所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行為指引,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社福法人董事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有利益衝突者,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二)
社福法人及其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捐贈政治獻金時,不得藉以謀取直接或間接之利益。
(三)
社福法人應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者進行交易或業務往來。
六、社福法人所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作業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發現有利益衝突之申報與處理程序。
(二)
交易對象及業務往來對象有不誠信行為之處理程序。
(三)
對於具有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活動,分析並加強防範之處理程序。
(四)
提供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保密檢舉管道及處理程序。
(五)
對違反者採取紀律處分之程序。
七、社福法人所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教育訓練,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董事長、執行長或該等職務之人,應向其他從業人員說明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政策。
(二)
定期對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舉辦教育訓練。
八、社福法人及其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應善盡注意義務,促進社福法人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規範之落實。
九、社福法人之誠信經營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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