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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916
    通傳北字第10850059820

    主  旨:預告修正「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十七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

    三、「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十七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cc.gov.tw),「新聞公告」項下「本會公報」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本案係配合我國第五代行動通信(5G)行動寬頻業務特許執照釋照作業,為加速5G基礎建設與發展,及避免影響得標者基地臺建設期程,爰定公告期間縮短為30日。

    () 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北區監理處)。

    () 地址:10066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1438樓。

    () 電話:(02)3343-8922

    () 傳真:(02)2343-3990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代理主任委員 陳耀祥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十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