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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三點附件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三點附件一
部 長 許銘春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五、申請程序:
(一)
特定對象於報名參加技能檢定時,應同時提出補助之申請,並暫免繳交報名費用(含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及報名資格審查費)。
(二)
特定對象首次申請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之補助,經審查合格且當次技能檢定測試成績合格者,逕予補助證照費;測試成績不合格,再次報名參加同一職類同一級別技能檢定且測試成績及格者,僅得申請證照費之補助。
(三)
特定對象申請補助期間,以技能檢定報名起迄日為準。
(四)
特定對象申辦合併發證者,申請補助項目以證照費為限。
(五)
特定對象不得以同一申請案,重複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以外之機關提出補助申請。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
特定對象提出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後,由受委任、委託辦理技能檢定相關業務之單位(以下簡稱各承辦單位)辦理初審。經初審合格者,再由各承辦單位編製補助清冊併同該申請書函送技檢中心辦理複審,並由技檢中心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者。
(二)
申請補助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三)
特定對象申請補助,經初審及複審合格者,始得予以補助;經審查不符資格者,不予補助。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
特定對象申請補助之案件經初審及複審合格,或符合第五點第二款逕予補助證照費規定者,由技檢中心依補助清冊撥付補助款,並代為繳庫。
(二)
符合第四點第五款規定之特定對象,經審查所附證明文件(繳費單據、補助申請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個人存摺封面影本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合格者,由技檢中心編製補助清冊將補助費用撥付至申請人帳戶。
八、督導及考核:
(一)
特定對象依規定繳交各項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均應屬實。有虛偽不實者,應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受補助之各項費用。
(二)
經技檢中心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三)
經撤銷補助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各項補助。
(四)
本部得組成督導考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針對初審及複審之審核結果予以督導考核,並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第三點附件一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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