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勞動部 中華民國10918
    勞動發能字第1080518365

    修正「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三點附件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三點附件一

    部  長 許銘春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五、申請程序:

    () 特定對象於報名參加技能檢定時,應同時提出補助之申請,並暫免繳交報名費用(含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及報名資格審查費)。

    () 特定對象首次申請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之補助,經審查合格且當次技能檢定測試成績合格者,逕予補助證照費;測試成績不合格,再次報名參加同一職類同一級別技能檢定且測試成績及格者,僅得申請證照費之補助。

    () 特定對象申請補助期間,以技能檢定報名起迄日為準。

    () 特定對象申辦合併發證者,申請補助項目以證照費為限。

    () 特定對象不得以同一申請案,重複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以外之機關提出補助申請。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 特定對象提出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後,由受委任、委託辦理技能檢定相關業務之單位(以下簡稱各承辦單位)辦理初審。經初審合格者,再由各承辦單位編製補助清冊併同該申請書函送技檢中心辦理複審,並由技檢中心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者。

    () 申請補助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 特定對象申請補助,經初審及複審合格者,始得予以補助;經審查不符資格者,不予補助。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 特定對象申請補助之案件經初審及複審合格,或符合第五點第二款逕予補助證照費規定者,由技檢中心依補助清冊撥付補助款,並代為繳庫。

    () 符合第四點第五款規定之特定對象,經審查所附證明文件(繳費單據、補助申請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個人存摺封面影本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合格者,由技檢中心編製補助清冊將補助費用撥付至申請人帳戶。

    八、督導及考核:

    () 特定對象依規定繳交各項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均應屬實。有虛偽不實者,應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受補助之各項費用。

    () 經技檢中心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 經撤銷補助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各項補助。

    () 本部得組成督導考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針對初審及複審之審核結果予以督導考核,並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第三點附件一修正規定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