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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令 |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傳藝秘字第109300004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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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
主 任 陳濟民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三、補助類別、性質及項目:
(一)
類別:
傳統戲劇、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工藝、陣頭、民俗技藝及有關文物等。
(二)
性質:
保存、傳習、出版、調查研究、展演/推廣活動、學術研討等,有關補助參考項目,詳附件一補助參考項目一覽表。
五、申請時間及方式(詳附件二申請補助作業流程):
(一)
申請時間:年度審查作業每年受理申請至多三次,分別為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當年度二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及當年度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本中心得視預算執行情況公告受理申請作業。
(二)
申請方式:申請者應填寫本中心提供之申請書(詳附件三)並檢附詳細計畫書(詳附件四)六份(如為團體或法人組織,應另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以掛號寄送本中心或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登打申請書及上傳各項申請所需文件電子檔。每次每一申請者以補助一件為原則。
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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