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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農授金字第1095084100B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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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第十一點、第十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第十一點、第十四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第十一點、第十四點修正規定
十一、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但養殖漁業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五年。
十四、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
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
週轉金: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但養殖漁業週轉金,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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