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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中華民國109310
    經標一字第10910002380

    修正「團體推動標準化活動補助作業規範」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團體推動標準化活動補助作業規範」部分規定

    局  長 連錦漳

     

    團體推動標準化活動補助作業規範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六、申請單位申請補助時,應向本局聲明下列事項:

    () 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 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 就本補助案件未向其他機關提出補助申請。

    () 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 最近三年內未有嚴重違反勞工、環境保護、食品安全衛生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申請單位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局得不受理其申請案;其聲明不實經發現者,本局得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八、已核定補助之計畫如需變更計畫內容者,受補助單位應向本局申請變更,本局得召開審查會議審查,經核准後始得變更。

    九、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成後,應檢附相關工作報告資料、原始憑證、收支明細表及支出分攤表,並詳列支出用途,經審核通過後,憑收據或發票核實一次撥付補助款。

             前項原始憑證,補助款部分應檢附正本;自籌款部分檢附影本。但有特殊情形,須由受補助單位留存補助款之原始憑證正本者,應經本局同意。

    十、受補助單位對補助計畫之收支應專帳記錄,有關留存補助款部分之原始憑證正本,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憑證,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後,始得銷毀。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本局為審查受補助單位有無重複提出補助申請、經費使用情況及考核執行成效,得派員或委託公正機構前往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受補助單位對於前項之查核有答覆之義務,並應依約定時間向本局提出工作報告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