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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僑民之友榮譽章贈予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僑務委員會僑民之友榮譽章頒贈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僑務委員會僑民之友榮譽章頒贈要點」
委 員
長 吳新興
僑務委員會僑民之友榮譽章頒贈要點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64年4月21日僑務委員會會報通過
2.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僑務委員會僑綜專字第1060700881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僑務委員會僑綜企字第10707005091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並修正為「僑民之友榮譽章贈予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僑務委員會僑綜企字第1080702053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僑務委員會僑綜企字第1090700372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際友人熱心協助僑務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國際友人熱心協助僑務工作、增進我國國家利益、促進雙邊或國際合作及交流有具體貢獻者,頒贈僑民之友榮譽章(以下簡稱本榮譽章)。
請頒本榮譽章應填具事實表。其格式如附表一。
三、本榮譽章核辦程序如下:
(一)
本會查有合於前點規定頒贈本榮譽章之情形者,由本會逕行核辦。
(二)
駐外館處查有合於前點規定頒贈本榮譽章之情形者,得開具事實表,檢附足資證明文件,函轉本會核辦。
(三)
無駐外館處地區,經海外僑民團體聯繫登記作業要點登記有案之當地僑民團體或現(曾)任本會榮譽職人員,查有合於前點規定頒贈本榮譽章之情形者,得開具事實表,檢附足資證明文件,函轉本會核辦。
四、本榮譽章之請頒,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共七人,副委員長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及各處處長為審查委員,審查通過並經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贈。
五、本榮譽章頒贈時,附發證書及小型襟章,其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二、三。
前項證書得以中外文併列製作。
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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