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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僑務委員會 中華民國109311
    僑綜企字第10907003721

    修正「僑民之友榮譽章贈予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僑務委員會僑民之友榮譽章頒贈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僑務委員會僑民之友榮譽章頒贈要點」

       長 吳新興

     

    僑務委員會僑民之友榮譽章頒贈要點修正規定

    1.中華民國64421僑務委員會會報通過

    2.中華民國106726日僑務委員會僑綜專字第1060700881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7418日僑務委員會僑綜企字第10707005091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並修正為「僑民之友榮譽章贈予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81212日僑務委員會僑綜企字第1080702053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109311日僑務委員會僑綜企字第1090700372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際友人熱心協助僑務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國際友人熱心協助僑務工作、增進我國國家利益、促進雙邊或國際合作及交流有具體貢獻者,頒贈僑民之友榮譽章(以下簡稱本榮譽章)。

      請頒本榮譽章應填具事實表。其格式如附表一。

    三、本榮譽章核辦程序如下:

    () 本會查有合於前點規定頒贈本榮譽章之情形者,由本會逕行核辦。

    () 駐外館處查有合於前點規定頒贈本榮譽章之情形者,得開具事實表,檢附足資證明文件,函轉本會核辦。

    () 無駐外館處地區,經海外僑民團體聯繫登記作業要點登記有案之當地僑民團體或現(曾)任本會榮譽職人員,查有合於前點規定頒贈本榮譽章之情形者,得開具事實表,檢附足資證明文件,函轉本會核辦。

    四、本榮譽章之請頒,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共七人,副委員長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及各處處長為審查委員,審查通過並經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贈。

    五、本榮譽章頒贈時,附發證書及小型襟章,其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二、三。

      前項證書得以中外文併列製作。

     

    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