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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9410
    農漁字第1091346738

    修正「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第四條。

    附修正「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第四條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活魚運搬船之國內裝卸港口,以臺南市安平漁港、臺南市將軍漁港、高雄市旗津漁港、高雄市興達漁港、屏東縣東港鹽埔漁港、屏東縣枋寮漁港、屏東縣小琉球漁港、澎湖縣馬公漁港、澎湖縣七美漁港及澎湖縣竹灣漁港為限。但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大陸或香港地區為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警告地區時,以高雄市興達漁港及屏東縣東港鹽埔漁港為限。

      活魚運搬船運搬養殖活魚至臺灣本島及澎湖以外地區者,以大陸或香港地區為限。

      活魚運搬船運搬養殖活魚至大陸地區者,應依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航行至大陸地區之許可。

      活魚運搬船自大陸或香港地區回航時,不得裝載任何物品,並應直接航行至原出港之漁港進港及接受海岸巡防機關檢查,航行中不得靠岸或停靠海上箱網養殖地點。

      

    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第四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