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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經務字第109046014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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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三、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礦務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ine.gov.tw),及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考量本修正案重點係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從事爆炸物使用及管理業務之工作權益,放寬對身心障礙者從業之限制,另配合實務管理之需,以維護公共安全目的,所增修之規定,權利義務關聯之利害關係人僅限於爆炸物販賣業者、購買者、爆管員、爆破人員等,另函請上開相關單位徵詢意見,爰將預告期間縮短為30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礦務局。
(二)
地址:10042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53號。
(三)
電話:02-23113761、02-23113001#710~715。
(四)
傳真:02-23113785。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沈榮津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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