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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令 |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工策字第109004771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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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經濟部工業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製造業與相關技術服務業升級轉型人才培訓補助實施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工業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製造業與相關技術服務業升級轉型人才培訓補助實施要點」第三點
局 長 呂正華
經濟部工業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製造業與相關技術服務業升級轉型人才培訓補助實施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受影響企業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
屬製造業與相關技術服務業,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或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
(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起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之營業額較一百零九年內任一個月、一百零八年下半年之月平均、一百零八年同期、一百零七年同期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期間之營業額減少達百分之十五,經主管機關、受主管機關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金融機構認定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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