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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台內營字第10908082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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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五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五點
部 長 徐國勇
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禁止於指定以外之地區露營、營火、搭設棚帳、吊床、燃火或燃燒任何物、炊煮、烤肉、播放鳴器、溯溪、從事水域活動、舉辦步道跑步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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