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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經費支用要點」第八點及第十二點附件四,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經費支用要點」第八點及第十二點附件四
主任委員 陳吉仲
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經費支用要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八、依本要點辦理經費之撥付及結算,應配合學校學期制為之,其程序如下:
(一)
地方政府應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依經費支用情形,函送所需經費計算表(附件二)予本會。
(二)
本會審核通過所需經費後,轉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核撥補助經費至地方政府。
(三)
地方政府核撥經費如因時效上需要,在中央補助款未撥入前,得以其自有財源收入先行支應;俟中央補助款撥入後,再行辦理相關帳務處理。
(四)
地方政府於每學期結束後六十日內提交該學期「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經費彙總發放清冊」(附件三)至當地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並計算該學期賸餘經費,由本會逕自下一學期撥付數中扣回。
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經費支用要點第八點附件二○○縣(市)○○○學年度
第○學期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所需經費計算表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經費支用要點第八點附件三○○縣(市)○○○學年度
第○學期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經費彙總發放清冊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經費支用要點第十二點附件四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
生鮮食材經費查核方式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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