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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 中華民國10961
    經能字第10903809550

    修正「石油基金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作業要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石油基金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作業要點」第十三點

    部  長 沈榮津

     

    石油基金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作業要點第十三點修正規定

    十三、受補助者獲得具經濟開採價值之油氣時,應於全程計畫結案後,返還補助款及繳納回饋金。

      回饋金及補助款之返還以等額年金法計算,並合併加總後以分期方式繳交。

      回饋金計算方式如下:

    () 探勘計畫:以補助款為本金,按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於計畫生效日當月公告之五大銀行新承做放款金額與利率統計表之資本支出貸款利率為基礎加計風險加碼百分之三為年利率,並以等額年金法計算各期還款金額,各期還款金額乘以還款期數為還款總額,還款總額扣除補助款即為回饋金。

    () 開發計畫:以補助款為本金,按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於計畫生效日當月公告之五大銀行新承做放款金額與利率統計表之資本支出貸款利率為基礎加計風險加碼百分之一點五為年利率,並以等額年金法計算各期還款金額,各期還款金額乘以還款期數為還款總額,還款總額扣除補助款即為回饋金。

      補助款之返還及回饋金之繳納,以一年為一期,於每期期終繳交能源局,直至補助款返還完畢及回饋金繳清為止;其礦區因歸還、合約終止或因不可歸責於受補助者而終止生產、廢井時,則自前述終止生產、廢井時起,終止回饋金之繳納,受補助者並應將已受領之補助款一次返還。

      前項補助款及回饋金分年繳交期數,以不超過該計畫規劃生產年數為原則,但不得低於一期,至多以十五期為限。

      受補助者未獲得具經濟開採價值之油氣時,補助款免予返還。

      受補助者於礦區生產時,第一項繳交補助款及回饋金之義務,不因合約終止或計畫執行期間屆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