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契作短期經濟林作業規範」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契作短期經濟林作業規範」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契作短期經濟林作業規範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四、申請人資格條件:
(一)
申請人種植林木應與契作單位簽訂契作契約書。
(二)
前款契作單位包括菇蕈、林產利用等相關產業之團體、法人、合作社(場)、農會、產銷班及大專業農。
六、辦理方式:
(一)
依「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規定之申報時間、方式及地點辦理。
(二)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公所)、農會,或戶籍地公所、農會聯合申報地點提出申請:
1、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土地為配偶或直系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所有者,應另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2、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謄本(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轄內鄉鎮公所進行網路查詢者,及「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與地政資料碰檔註記相符時,得免予檢附)。
3、土地非申請人或其配偶或直系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所有者,應檢具合法使用土地之證明文件。
4、與契作單位簽訂之契作契約書。
5、短期經濟林苗木申請單(格式一)。
(三)
大專業農檢具符合「小地主大專業農」短期經濟林認定資格之證明文件、農地租賃契約書、契作契約書及短期經濟林苗木申請單,依本會農糧署推動「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程序提出申請。
九、苗木配撥:
(一)
農地所在地公所審核後,彙整短期經濟林苗木申請具領清冊(格式二)於造林季節前(北部一月底前、中部二月底前、南部三月底前、東部九月底前)送達直轄市、縣(市)政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函請本會林務局統一配撥苗木予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造林季節通知申請人限期領取苗木。
(二)
申請人接到苗木配撥通知後,應於限期內提領,並迅即全數栽植。未於限期內提領苗木者,視為放棄。
(三)
依短期經濟林契作契約書配撥苗木,各樹種之配撥數量須視當年度苗木培育情形提供。
(四)
同一造林地每一契作造林期間申請免費苗木,以一次為原則。但造林第一年至第三年因病、蟲害、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者,得申請補植苗木。
(五)
契作桉樹期滿,林木砍伐後,第二次及第三次續訂契作桉樹時,因桉樹可自行萌蘗,得申請補足苗木至每公頃二千株。
十、契作契約書存續中,由公所依下列規定執行檢測:
(一)
栽植樹種及株數符合規定基準(視地形調整,相思樹、楓香、杜英、油桐以行距二公尺、株距二公尺為原則;桉樹以行距二點五公尺、株距二公尺為原則),並平均分布正常生長於土地。
(二)
每公頃林木成活株數需達百分之五十(相思樹、楓香、杜英、油桐:一千二百五十株;桉樹:一千株)以上。
(三)
造林地內無其他設施。
經依前項檢測合格,依下列方式核發補貼:
(一)
屬二個期作者,申請人每年每公頃核發轉契作補貼六萬元,進口替代造林補貼三萬元,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一萬元,合計十萬元;大專業農每年每公頃核發轉契作補貼八萬元,進口替代造林補貼三萬元,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一萬元,合計十二萬元。
(二)
屬一個期作者,申請人每年每公頃核發轉契作補貼三萬元,進口替代造林補貼三萬元,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一萬元,合計七萬元;大專業農每年每公頃核發轉契作補貼四萬元,進口替代造林補貼三萬元,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一萬元,合計八萬元。
(三)
造林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發給。
十三、申請人或大專業農與契作單位須自行處理收穫與交易事宜,契作生產之林木全數由契作單位依契約收購使用,不得要求政府機關協助處理。
十四、契作申請人發生異動時,應儘速完成契作契約書變更程序,異動後之申請人及契作單位應主動通知原受理申報單位。
附件(請參見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