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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 |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通傳基礎字第109630134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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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訂定「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電信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九項。
三、「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ncc.gov.tw),「新聞公告」選項下「本會公報」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草案係配合108年6月26日經總統公布之電信管理法訂定,為因應電信管理法即將施行,並已初步完成外界意見諮詢,爰擬依行政院105年9月5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號函說明一(二)「情況特殊,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者」之作法,預告期間以14日計,不受草案應至少公告周知60日之限制。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基礎設施與資通安全處。
(二)
地址:100023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16號。
(三)
電話:(02)3343-8213。
(四)
傳真:(02)2343-3636。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代理主任委員 陳耀祥
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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