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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交通部觀光局協助地方政府執行違法旅宿管理工作補助要點」第七點、第八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局協助地方政府執行違法旅宿管理工作補助要點」第七點、第八點
局 長 張錫聰
交通部觀光局協助地方政府執行違法旅宿管理工作補助要點第七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七、補助對象申請時,依其旅宿業規模及前一年度交通部考核地方政府辦理旅館業及民宿管理輔導績效之考核等次,以下列原則核定補助數額:
(一)
補助數額上限:
1、旅宿業家數合計未達五百家者: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整。
2、旅宿業家數合計達五百家以上、未達一千家者: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整。
3、旅宿業家數合計達一千家以上者: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整。
4、績效考核列特優者:除前開補助數額上限外,得額外提高新臺幣一百萬元整。
5、績效考核列優等者:除前開補助數額上限外,得額外提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整。
(二)
補助數額比例:
1、績效考核列特優、優等、甲等者:核定項目總金額之全部。
2、績效考核列乙等者:核定項目總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五,其餘百分之十五由受補助對象編列配合款。
3、績效考核列丙等者:核定項目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三十由受補助對象編列配合款。
本補助之預算如被刪減,致不足補助核定數額,以實際預算數額依第五點之順序補助。
八、審查作業及核准程序
本局初審應備具之申請書件無誤或補正完備者,即組成審查小組開會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地方政府列席說明,審查結果應函知各地方政府並副知交通部。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簽奉局長遴派擔任並主持審查會議,其餘委員由本局相關業務主管擔任。
第一項審查小組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補助案件核定後如須變更,得視其變更內容,重新召開審查會議或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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