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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令 |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經授水字第109202102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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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阿公店水庫運用要點」第十二點、第十四點及「阿公店水庫水門操作規定」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阿公店水庫運用要點」第十二點、第十四點及「阿公店水庫水門操作規定」第十點
部 長 王美花
阿公店水庫運用要點第十二點、第十四點修正規定
十二、開啟豎井溢洪管閘門放水前二小時,應播放水庫洩水警報,並通知本部水利署及其所屬第六河川局、水利會、高雄市政府及其所屬消防局、警察局等單位轉知所屬相關單位,促請轄區內民眾注意防範,以免發生危險。
十四、開啟豎井溢洪管閘門放水前二小時,應播放水庫洩水警報,並依第十二點通報機制規定執行。於越域排洪道將發生自由溢洪時,亦應依前述規定執行,且通報單位增加臺南市政府。
阿公店水庫水門操作規定第十點修正規定
十、水庫洩水警報之配合操作規定如下:
(一)
豎井溢洪管開啟放水前二小時或越域排洪道將發生自由溢洪時,應播放水庫洩水警報,並依本水庫運用要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相關單位。但於實施緊急放水,無法預先通知時,得立即通知並同時播放警報後放水。
(二)
豎井溢洪管於空庫防淤期間,閘門一旦為全開狀態,其放流量之增減改由水庫水位自動調節,不再廣播或通報。
(三)
緊急放水時,應先少量放水示警,再視需要逐漸增加放水量。
(四)
緊急放水時閘門開度之調整或增減放流量時,不再廣播或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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