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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臺教高(五)字第1090095846B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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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一。
附修正「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一
部 長 潘文忠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十七條之一 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命令停辦學校,因故無法組成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時,學校應請主管機關推薦校外人士,與校內人員共同組成,審議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教師資遣案。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一總說明及對照表(請餐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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