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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 中華民國109714
    臺教高(五)字第1090095846B

    修正「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一。

    附修正「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一

    部  長 潘文忠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十七條之一  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命令停辦學校,因故無法組成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時,學校應請主管機關推薦校外人士,與校內人員共同組成,審議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教師資遣案。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一總說明及對照表請餐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