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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10條、第20條、第28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2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join.gov.tw/policies/)。
四、本次修正屬現行條文文字缺漏及誤繕修正,為避免滋生法規適用疑義,故有急迫性,實有修正之必要,爰將預告時間縮短為7日,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綜合計畫處
(二) 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三) 電話:(02)23117722分機2735
(四) 傳真:(02)23754262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署 長 張子敬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十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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