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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9824
    通傳資源字第10943020960

    修正「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五條之一、第六條及第二條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附修正「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五條之一、第六條及第二條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主任委員 陳耀祥

     

    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五條之一、第六條修正條文及第二條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修正規定

    第五條之一  規費繳納金額在一定數額(含)以上者,繳納義務人有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於繳納期限內,依規費法第十六條規定向本會申請分期繳納。

      前項之一定數額如下:

    一、行動寬頻業務:新臺幣二億元。

    二、無線寬頻接取業務:新臺幣二千萬元。

    三、其他業務:新臺幣一百萬元。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一日修正第二條附錄一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二日修正第二條附件一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第二條附件一之「偏遠地區涵蓋係數」,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修正第二條附件一之「五、山林區域涵蓋係數」,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附件請參見PDF

    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五條之一、第六條及第二條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