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通傳資源字第10943020960號 |
|
修正「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五條之一、第六條及第二條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附修正「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五條之一、第六條及第二條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主任委員 陳耀祥
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五條之一、第六條修正條文及第二條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修正規定
第五條之一 規費繳納金額在一定數額(含)以上者,繳納義務人有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於繳納期限內,依規費法第十六條規定向本會申請分期繳納。
前項之一定數額如下:
一、行動寬頻業務:新臺幣二億元。
二、無線寬頻接取業務:新臺幣二千萬元。
三、其他業務:新臺幣一百萬元。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一日修正第二條附錄一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二日修正第二條附件一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第二條附件一之「偏遠地區涵蓋係數」,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修正第二條附件一之「五、山林區域涵蓋係數」,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附件(請參見PDF)
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五條之一、第六條及第二條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
|
|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機關洽詢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服務專線:02-23924146 / 傳真專線:02-2356997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AM 8:30~12:30 PM 1:30~5:30
國家發展委員會 版權所有 / 本站建議使用IE7 以上瀏覽,800x600 或1024x768 螢幕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