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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9915
    農糧字第1090234328A

    修正「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經費支用要點」第三點、第七點及第八點附件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生效。

    附修正「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經費支用要點」第三點、第七點及第八點附件二

    主任委員 陳吉仲

     

    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經費支用要點第三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學校午餐,指供應各公立國民中、小學、私立代用國中之午餐,包含共餐之附設幼兒園及完全中學高中部學生之午餐。

    七、學校午餐以主食、副食及蔬菜之三(多)菜一湯組合方式供應,且主食為米,其使用有機或產銷履歷蔬菜、米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額外核算本經費:

    () 每週使用有機或產銷履歷蔬菜之餐數高於一百零七學年度第一學期供餐標準,且使用原料達每人一百公克,或截切及食用量達每人七十公克。

    () 每週使用有機或產銷履歷米之餐數高於一百零七學年度第一學期供餐標準,且食用量達撥售學校用餐食米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之每人每餐消費量。

             前項額外經費之核算如下:

    () 有機蔬菜或米核給每人每餐四元,產銷履歷蔬菜或米核給每人每餐一點五元。

    () 每週每人最高核給補助金額:

    1、教育部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公告之偏遠地區學校:二十元。

    2、教育部公告之非山非市學校:八元。

    3、前二目以外學校:四元。

    () 食材已受有其他補助者,不得重複支領。

             除教育部公告之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得直接依本點領取補助外,其他學校當日應先依前點所定方式辦理後,始得依本點規定額外核給補助。

             本會得就學校午餐使用特定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公告額外補助金額。

     

    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經費支用要點第八點附件二○○縣(市)○○○學年度第○學期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所需經費計算表修正規定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