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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農授金字第1095085177A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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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四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本基金各項貸款項目及額度由農委會依施政需要另定之。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本基金貸款,其額度不得超過全國農業金庫控管額度。相關控管措施由全國農業金庫訂定,並報農委會備查。
每一借款人申請本基金貸款總餘額上限為新臺幣八百萬元。但個別貸款所定最高貸款額度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從其規定。
前項所定貸款總餘額上限之計算,不包含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農業保險貸款及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對象為經農委會認定配合農產品產銷調節措施之貸款。
第三項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生效前,貸款經辦機構已受理本基金貸款案件,依受理時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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