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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本貸款之對象為漁業(民)團體、生產合作社或實際從事下列漁業經營之漁民:
(一)
海洋漁業,包含漁撈及養殖。
(二)
陸上養殖。
(三)
休閒漁業或娛樂漁業。
(四)
水產加工或運銷等漁業生產。
前項借款人屬養殖業者,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
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養殖漁業發展協會會員、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
(二)
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
申請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室內養殖設施,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及為新建室內養殖設施,其屋頂構造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備)材質之貸款案者,須為第一項之養殖業者,且應先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室內養殖設施得附屬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申請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室內養殖設施,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案者,應於核准貸款利率之日起二年內補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屆期未補正者,其貸款利率應調整為其他類貸款利率,貸款經辦機構已溢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
十一、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十二、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
漁船經營部分:
1、娛樂漁船建造:每船噸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艘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購置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省能源漁船以外之漁機設備:
(1)
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2)
最高核貸成數:新漁機設備為實際金額之九成;舊漁機設備(非主、副機)為實際金額之三成。
(3)
舊品主、副機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安裝之主、副機不予核貸。
3、漁網、漁具購買:
(1)
定置漁業之漁網、漁具,每張定置漁業權漁業執照最高新臺幣一千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其他漁網、漁具,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
最高核貸成數:非發光二極體集魚燈為實際金額之三成;其餘為實際金額之九成。
(3)
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之漁網、漁具不予核貸。
4、漁船整修:領有漁業執照之漁船整修,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六百萬元。
5、週轉金:
(1)
漁船部分,每船噸最高新臺幣四萬元,未滿一噸以一噸計,每艘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三百萬元。
(2)
漁筏部分,筏體全長十八公尺以上,每艘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筏體在十八公尺以下,每艘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
6、汰建或購置已核有漁業執照或經漁業主管機關核發建造許可文件之漁船: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材質之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其他材質漁船,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額度均含取得汰建漁船資格之費用。但如有辦理一百噸以下省能源漁船貸款,其額度應予扣除。
7、為變更現有漁船經營漁業種類,購買汰建資格,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
休閒漁業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
加工及運銷部分:每一借款人資本支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
養殖漁業部分:
1、生產設施設備貸款:
(1)
鹹水養殖(不含石斑魚及午仔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2)
石斑魚及午仔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3)
淡水養殖(不含甲魚及鰻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4)
甲魚、鰻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5)
室內設施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千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千萬元。
(6)
淺海及文蛤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7)
箱網養殖,HDPE100或同等級(含)以上之箱網每具最高新臺幣二千萬元,其他每具最高新臺幣四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8)
有特殊情形,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其最高貸款額度不受本款第一目之一至第一目之七之限制。
2、週轉金貸款:
(1)
鹹水養殖(不含石斑魚、鮑魚、九孔、白蝦、文蛤及虱目魚養殖)及鰻魚、甲魚、淡水鱸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
(2)
石斑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3)
鮑魚及九孔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八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4)
淡水養殖(不含鰻魚、甲魚及淡水鱸魚養殖)及白蝦、虱目魚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5)
室內設施養殖,每一千平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6)
淺海及文蛤養殖,每公頃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7)
箱網養殖,每立方公尺最高新臺幣五百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但情形特殊,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
1、借款人所貸各項目(含尚有餘額部分)所定最高貸款額度未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所定最高貸款額度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為所貸各項目所定最高貸款額度中最高者。
2、新貸依前款第一目之八及第二目之七,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不受前目之限制。
十四、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
資本支出: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
週轉金:
1、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十八之一、貸款經辦機構應於貸放後六個月內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驗工作並作成書面紀錄;於貸款存續期間,第三點第三項之貸款,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經營狀況查驗並作成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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