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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農糧字第1091073793A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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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經費支用要點」第七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日生效。
附修正「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經費支用要點」第七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經費支用要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學校午餐以主食、副食及蔬菜之三(多)菜一湯組合方式供應,且主食為米,其每週使用有機或產銷履歷蔬菜或米之餐數高於一百零七學年度第一學期供餐標準者,得額外核算本經費如下:
(一)
有機蔬菜或米核給每人每餐四元,產銷履歷蔬菜或米核給每人每餐一點五元。
(二)
每週每人最高核給補助金額:
1、教育部核定之偏遠地區學校:二十元。
2、教育部核定之非山非市學校:八元。
3、前二目以外學校:四元。
(三)
食材已受有其他補助者,不得重複支領。
除前項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得直接依本點領取補助外,其他學校當日應先依前點所定方式辦理後,始得依本點規定額外核給補助。
本會得就學校午餐使用特定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公告額外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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