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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 中華民國1091228
    臺教高(五)字第1090179336B

    修正「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教學助理納保作業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教學助理納保作業要點」第五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教學助理納保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申請作業及補助方式:

    () 教學助理之勞保費、健保費及勞退費:

    1、所稱教學助理,指學校僱用學生兼任教學助理者。

    2、學校實際為教學助理辦理納保所需負擔之勞保費、健保費及勞退費之總額,由本部全額補助。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規定,本部對直轄市政府所屬學校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3、本款經費需求請學校核實填列附表一。

    () 增加進用身心障礙者之人事費用:

    1、因應學校教學助理全面納保後,新增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應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其人數計算方式,按時計酬者且每月薪資達基本工資一半以上者、按月計酬者,全數計入。

    2、學校應依符合前目聘用規定範圍,計算增加進用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並依本部經參考學校所僱用身心障礙者薪資情形概況及依該薪資額度投保薪級所對應之雇主負擔勞保費、健保費及勞退費等數額加總,採每一人之人事費用為實際聘用所需支出之薪資,由本部補助百分之五十經費為原則,至多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其餘經費由學校自行支應。

    3、本款經費需求請學校核實填列附表二。

    () 增加進用原住民之人事費用:

    1、因應學校教學助理全面納保後,新增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應進用原住民人數所需人事費。但學校自行投標案件所衍生原住民進用人事費用,不予補助。

    2、學校應依符合前目聘用規定而新增之原住民人數,計算實際聘用所需支出之薪資(包括年終)、勞保費、健保費及勞退費之總額,由本部補助百分之五十經費為原則,其餘經費由學校自行支應。

     

    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