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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文化部推動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推動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附表
部 長 李永得
文化部推動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附表修正規定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及以前年度核定補助案件,按原核定方式繼續執行。
三、申請資格及文件:
(一)
申請資格:
1、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運籌機制(下稱運籌計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2、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提升計畫(下稱提升計畫):
(1)
符合博物館法第三條及博物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定義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私立博物館。
(2)
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評估及輔導,具備展示、教育功能、公共性、公益性之非營利地方文化館,但其有特殊情形,經審查會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3、整合協作平臺計畫(下稱協作計畫):
(1)
本部地方文化館計畫歷年輔導之地方文化館,或其他具備明確文化主題之地方文化館。
(2)
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均為整合協作計畫補助對象。
(二)
申請文件: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備函檢具提案計畫(含電子檔),於申請期限內向本部提出申請。
2、私立博物館應檢附依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完成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3、地方文化館屬民間經營者須為合法立案之非法人團體、合法設立登記之法人或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由主管機關委託民間管理維護者,並檢附立案登記等相關證明文件。
4、提案執行內容涉及建築物空間者,其建築物及土地所有權人應出具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如基於債權或物權契約享有使用土地或建築物者,原則應檢附向本部提案日起使用期間達四年以上之相關證明文件;惟國、公有土地,國有財產署或公產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5、提案內容使用之場所應檢附符合建築法所列公共集會類A1類組;商業類B2類組;工業、倉儲類C2類組;休閒、文教類D2、D3、D4類組;宗教、殯葬類E類組;辦公、服務類G2、G3類組之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其他經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局(處)會同建管、都市計畫或地政單位審查,認定提案執行內容符合建築物使用用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使用許可或其他證明文件。
6、提案內容使用之場所應檢附消防檢查證明文件,尚未取得者原則於受本要點補助後一年內完成消防檢查。遴用之防火管理人應具備有效期限內之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合格證書。
第五點之附表
中央對各提案經費補助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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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力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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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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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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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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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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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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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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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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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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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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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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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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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辦理。
2、民間單位最高補助比例為百分之五十,惟其有特殊情形,經審查會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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