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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令 |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觀宿字第109060778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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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交通部觀光局提供受災旅宿業融資相對信用保證要點」第六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局提供受災旅宿業融資相對信用保證要點」第六點
局 長 張錫聰
交通部觀光局提供受災旅宿業融資相對信用保證要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貸款期限由金融機構與受災之旅宿業自行商定之。但資本性融資最長以十五年為限,含寬限期三年;周轉金最長以五年為限,含寬限期二年。
前項所定貸款承貸金融機構得視旅宿業者實際需求給予展延。
貸款利息應按月繳納,自寬限期屆滿之日起本金應按月或按季攤還。
貸款申請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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