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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34
    台內消字第1100821010

    主  旨:預告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15條之1附表11、第79條附表5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及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消防法15條第2項。

    三、「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15條之1附表11、第79條附表5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2008

    () 電話:02-81959119#9321

    () 傳真:02-89114276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徐國勇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五條之一附表一之一、第七十九條附表五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