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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令 |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中企財字第110090015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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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企業小頭家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企業小頭家貸款要點」部分規定
處 長 何晉滄
企業小頭家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八、一般事業保證及利率
依承貸金融機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最高九成信用保證。貸款利率依不同保證成數計收如下:
(一)
保證成數八成以上者,貸款利率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二點一二五,機動計息。
(二)
保證成數在七成以上但未滿八成者,貸款利率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三點一二五,機動計息。
(三)
保證成數未滿七成者,由承貸金融機構依個案情形決定。
九、新創事業保證及利率
設立未滿五年之新創事業,依承貸金融機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一律九成信用保證,貸款利率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五,機動計息。
十、傳承創新事業保證及利率
具營運創新、技術升級或轉型發展等資金需求,且提具傳承創新計畫書,經承貸金融機構認可之事業,必要時得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一律九成信用保證,貸款利率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五,機動計息。
十一、受災事業保證及利率
對於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災害者,持有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或經濟部委託之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文件,或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者,依承貸金融機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必要時得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九成信用保證,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事業計收,貸款利率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機動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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