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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 中華民國110513
    勞動關3字第1100125485

    修正「勞動部獎勵運用勞資爭議仲裁機制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勞動部獎勵運用勞資爭議仲裁機制實施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部獎勵運用勞資爭議仲裁機制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本要點之獎勵期間、範圍及金額:

    () 期間:前一年十月一日至當年九月三十日。

    () 範圍及金額:

    1、符合前點第一款之資格者:促成共同申請交付仲裁案件二件至三件,最高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四件至七件,最高金額為二萬元;八件以上最高金額為四萬元。

    2、符合前點第二款之資格者:促成共同申請交付仲裁案件三件至五件,最高金額為五千元;六件至十件,最高金額為三萬元;十一件至十七件,最高金額為六萬元;十八件以上最高金額為十萬元。

    3、符合前點第三款之資格者:辦理仲裁案件每件和解,最高金額為五千元;每件作成仲裁判斷,最高金額為一萬元。

             本部每年度自當年十月一日起,辦理前項第一款所定期間內,促成共同申請交付或辦理仲裁案件之獎勵審查作業。

    四、本部辦理獎勵審查作業前,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協助提供下列仲裁案件資料,並作為申請通知及審查決定之參據:

    () 促成申請交付仲裁案件之調解紀錄。

    () 仲裁紀錄。

    () 仲裁判斷書。

    () 仲裁程序中之和解書。

    () 獎勵對象之聯繫方式。

             前項資料,應為已經作成仲裁判斷或當事人於仲裁程序中和解,且該程序已告終結者,始予納入認定件數。

             地方主管機關提供之第一項資料,應與填報於「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勞資爭議管理」之內容相符。

    五、本部辦理獎勵審查作業時,應依前點地方主管機關提供之仲裁案件資料通知第二點所定對象,向本部申請獎勵。

             依前項規定向本部申請獎勵者,應檢具申請表(附件一),並於前項通知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掛號郵件、快捷郵件、包裹郵件、自行送件或其他可供查詢交寄日期之方式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無法判明交寄日期者,不予受理。

    六、本部辦理獎勵審查作業,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協助進行審查。

             審查小組委員就審理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

             審查小組認有必要時,得邀請地方主管機關、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說明。

             經審查核定之獎勵對象,本部得限期通知其檢具領據(附件二、附件三)到部辦理核撥獎勵;未於期限內檢具領據到部者,視同放棄,不予核撥獎勵。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