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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令 |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觀旅字第110500069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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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觀光遊樂業優質化實施要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觀光遊樂業優質化實施要點」第七點
局 長 張錫聰
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觀光遊樂業優質化實施要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觀光遊樂業應於補助事項辦理完竣後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款,亦得於補助計畫中之分項(期)計畫完成後,申請核撥各該分項計畫之補助款。前述結算實支總額或分項(期)金額較原提計畫經費縮減者,應各按比例縮減補助款之請撥。
前項申請日期,至遲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逾期補助款不予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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