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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衛部醫字第11016633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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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公共衛生師受指定執行公共衛生事件補償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公共衛生師法第十四條二項。
三、旨揭草案及總說明如附件,另刊載於本部網站「法令規章」之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頁及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s://law.moj.gov.tw/)法規草案項下網頁。
四、本草案已事前徵詢相關團體意見及召開會議討論,且屬第2次預告(第1次預告60天),為配合考選部已排定於110年11月舉辦首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考公共衛生師考試,預估111年初即有公共衛生師進入職場,有其急迫性,爰縮短預告時間為30天。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二)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三)
電話:02-8590-6666#7386
(四)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
傳真:02-8590-7087
部 長 陳時中
公共衛生師受指定執行公共衛生事件補償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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