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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台內建研字第1100850907號

修正「綠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八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綠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八點

 

部  長 徐國勇

 

綠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二、評定專業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學校。

(二)設有能進行評定作業之會議場所一處以上。

(三)置有建築、土木、營建、空調等相關科系大學以上畢業之專任技術人員三人以上,並合理分配辦理申請案件書圖文件查核作業之業務,且人員資歷應具備一年以上綠建築實務相關工作經驗。

(四)置有建築、土木、營建、空調等相關科系大專以上畢業之專任行政人員一人以上,協助行政文書作業之彙整,且人員資歷應具備一年以上行政事務工作經驗。

(五)設有能使評定作業資訊公開化之電子(網路)化環境。

(六)能邀集本部認可之專家學者二十一人以上組成評定小組。

(七)能辦理標章或候選證書上所記載指標項目之追蹤查核作業。

(八)辦理或經營之他項業務不影響評定作業之公正性。

  前項第六款之專家學者得邀請國內各相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產官學界具有綠建築評估指標專業領域及經驗之代表,並須簽立同意書及不得受聘於其他依本要點指定之評定專業機構之切結書。

三、具有第二點規定之各項條件者,得備具申請書、執行計畫書及條件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向本部申請指定為評定專業機構。

  前項之指定有效期限為三年,評定專業機構應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向本部申請重新指定。

  申請指定或重新指定案件經本部審查認定需補正相關文件時,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二個月內補正完成;未能於文到二個月內補正者,得於期限內檢具說明文件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屆期未補正者,應予以退件。

 

八、經指定之評定專業機構,其專任技術人員、專任行政人員及評定小組成員,應於第三點第二項所定指定有效期限內參加本部舉辦或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教育訓練至少一次。

  未依前項規定參加教育訓練者,於申請重新指定案件不計入第二點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人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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