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甲仙攔河堰水庫運用要點」部分規定、「甲仙攔河堰水庫水門操作規定」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甲仙攔河堰水庫運用要點」部分規定、「甲仙攔河堰水庫水門操作規定」第四點
部 長 王美花
甲仙攔河堰水庫運用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四、本要點用詞,其定義如下:
(一)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流堰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之運轉。
(二)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有危及本水庫安全,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三)颱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四)豪雨情況:中央氣象局發布本水庫集水區豪雨特報。
(五)引水利用運轉:以本水庫攔水抬高水位,供給各用水標的運轉所需。
(六)調節性放水:本水庫於辦理排砂或降低取水口、沉砂池水位時操作排砂道擋水閘門及排砂閘門放水。
六、十一月至翌年五月旗山溪之河川流量無法滿足下游水權量,但南化水庫有引水需求時,得由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與南水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高雄管理處協調後,由本水庫依協商結果取水,以供南化水庫所需引水量。
八、本水庫於平常攔引水期間,為配合檢查、維修、疏濬、排砂、水力排除攔污柵前雜物、水質異常或其他降低水位之需要時,得減少或停止引水。
十、本水庫操作排砂道擋水閘門放水,有致下游河川水位驟升之虞時,應於放水前一小時廣播放水警報,並應通知本部水利署、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等轉知所屬相關單位及下游居民遠離河川區域,以策安全。
十二、本水庫因緊急運轉實施放水時,應依第十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無法事先通知時,應即時廣播二次後進行放水。
甲仙攔河堰水庫水門操作規定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本水庫各閘門操作規定如下:
(一)排砂道擋水閘門:非引水期間或因檢查、維修、疏濬或排砂之需要,得開啟閘門減少或停止引水以降低水位等因應措施;當河川水位上升超過標高二百四十七.○公尺時,依序開啟排洪;當取水口控制閘門因河水含泥砂過高而關閉時,得全數開啟排砂。
(二)取水口控制閘門:依可引取之水量調節開度取水。當河川水位上漲且排砂道擋水閘門已全數開啟,並水位標高仍高於二百四十七.五公尺時,全數關閉。河川疑有有害物質時,或沉砂池或輸水隧道需斷水維修時,關閉之。河川泥砂濃度超過一千二百NTU時,得關閉之。
(三)取水口緊急擋水閘門:平時開啟;於任一取水口控制閘門故障或維修時,關閉之。
(四)取水口排砂閘門:平時關閉;因排砂需要,得開啟閘門;排砂時可關閉取水口控制閘門,以提高排砂效果。
(五)沉砂池排砂閘門:平時關閉,因排砂需要,得開啟閘門;排砂時需配合取水口控制閘門之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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