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農糧字第1101073655號
修正「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經費支用要點」第四點、第六點附件一、第十一點附件二,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經費支用要點」 第四點、第六點附件一、第十一點附件二
主任委員 陳吉仲
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經費支用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本要點所稱國產可溯源食材,指下列國產農漁畜產品:
(一)具下列標章(示)之農漁畜產品:
1、有機農產品標章(含有機轉型期)。
2、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
3、優良農產品標章。
4、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並以可追溯至農民、農業產銷班、農場或農民團體者為限。
5、臺灣水產品生產追溯。
6、雞蛋溯源標籤。
7、洗選鮮蛋溯源標籤。
8、禽肉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
9、國產生鮮豬肉追溯。
(二)地方政府以自治法規規定可溯源至生產者之在地農漁畜產品,經地方政府進行適當之安全把關,且於教育部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登錄來源。
(三)學校自設食農教育校園農(牧)場所生產之農漁畜產品,經地方政府進行適當安全把關,且由學校自行登錄至教育部校園食材登錄平臺,並於製造商欄位登錄學校名稱。
(四)其他經本會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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