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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觀宿字第11006015631號

修正「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

 

局  長 張錫聰

 

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修正規定

十二、利息補貼:

   本局對於獲核貸本貸款且正常還款及繳交貸款利息之觀光產業,得提供利息補貼措施。但營運周轉金除外,不予利息補貼。利息補貼各項要件如下:

(一)補貼對象: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本要點公告後,獲銀行核貸獎勵觀光產業優惠貸款,且必須經本局審核同意補貼利息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旅行業。

(二)利息補貼條件:

1、須正常還款及繳交貸款利息,逾期繳納本息達二個月,本局得終止補貼利息。

2、列入補貼利息之貸款資金,其用途必須確實投資於更新設備、整(修)建、擴建、重建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等與提昇旅遊及住宿品質有關之項目,且必須已購置完成或完工啟用。貸款資金用途含購置土地與提昇品質無關之支出項目,應予扣除,不予列入利息補貼之計算額度。

3、補貼總經費於本局編列相關預算內支付。若當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對於已審核通過之觀光產業,得列入次一年度之優先補貼對象。

(三)補貼利率:本要點於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後獲核貸本貸款者,按年利率補貼百分之一.六五,其餘由業者負擔。

(四)補貼期間:

1、觀光遊樂業、旅行業其補貼利息期間為期七年。

2、領有效期內星級旅館標識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其補貼利息期間為期七年。其於利息補貼期間內,星級旅館標識有效期間屆滿者,應於屆滿前參加回評並取得星級旅館標識,未取得者,終止其星級旅館標識有效期屆滿後之利息補貼。

3、未領有效期內星級旅館標識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其補貼利息期間為期三年;其於獲同意利息補貼後取得星級旅館標識,利息補貼期間不得延長。

 

4、本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適用對象係指本要點於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後獲核貸本貸款者,補貼利息期間之其餘期間貸款利息由業者自行全額負擔。

(五)申請程序:申請業者應依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利息補貼作業須知,檢附申請書表,向本局提出申請。相關補貼作業及申請審核書表,由本局或本局委託之經理主辦銀行定之。

(六)申請期限:補貼利息申請期間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十三、為審核利息補貼申請案件,並作成利息補貼貸款額度之建議,由本局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組織任務及機制如下:

(一)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常設委員七至九人,由本局就有關機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聘(兼)任之,並視案件需要,隨案兼聘承辦銀行授信單位之主管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一至二人為成員,參與討論及表決,並於結案後解聘。

(二)本委員會任務:審核申請案件貸款用途、執行成效(視需要得實地查證)做成利息補貼額度之建議,以及其他建議事項。

(三)本委員會原則上二個月召開一次,另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委員應公正辦理審查作業,審查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

(四)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五)審議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1、本人及配偶擔任申請產業之任何職位或卸任未滿一年者。

2、本人及配偶與申請產業之發起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關係者。

3、本人及配偶與申請產業之發起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之關係者。

十四、(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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