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八條。
附修正「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八條
部 長 徐國勇
部 長 蔡清祥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八條修正條文
第 八 條 各地方檢察署應每六個月邀集轄區內治安機關召開跨國(境)人口販運偵查協調聯繫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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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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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長 徐國勇
部 長 蔡清祥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八條修正條文
第 八 條 各地方檢察署應每六個月邀集轄區內治安機關召開跨國(境)人口販運偵查協調聯繫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