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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台內移字第11009122691號 法令字第11004530080號

修正「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八條。

附修正「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八條


部  長 徐國勇

部  長 蔡清祥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八條修正條文

第 八 條  各地方檢察署應每六個月邀集轄區內治安機關召開跨國(境)人口販運偵查協調聯繫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第八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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