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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補登) 勞動發管字第11005171766號

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

附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


部  長 許銘春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修正條文

第 四 章  (刪除)

第四十二條  (刪除)

第四十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五條,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施行。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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