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第四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第四點、第七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第四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四、本原則之補助項目及對象如下:
(一)助學金:就讀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之原住民學生。
(二)伙食費:
1、全國高級中等學校之原住民學生。
2、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原住民身分,並住宿於學校宿舍之原住民在校住宿生。
3、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體育班、各校成立一年以上之運動代表隊,其原住民學生寒暑假訓練或課業輔導有實際需求者。
(三)住宿費: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住宿學校宿舍之原住民學生。
七、本原則所定經費請撥程序如下:
(一)助學金:高級中等學校應於學生申請補助時,依前點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審查後,依補助金額抵繳各項應繳費用;私立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十日內備妥助學金申請人數造冊統計表二份及學校統一收據一份,報本署核撥助學金,證明文件留校備查。
(二)住宿費及伙食費:
1、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學生:
(1)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於註冊時,依前點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審查後,備妥申請人數造冊統計表二份及學校統一收據一份,於每學期開學後三十日內送本署辦理。
(2)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依本原則核算補助經費,經主管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後,彙報掣據送本署核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各校。
(3)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應於開學時,依前點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審查後,備妥申請名冊及原住民學生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本署辦理。
2、第四點第二款第三目學生:
(1)教育部主管學校,依前點第二項規定審查後,備妥申請名冊、訓練計畫(包括參賽資料)或課輔計畫送本署辦理。
(2)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依前點第二項規定審查後,備妥申請名冊、訓練計畫(包括參賽資料)或課輔計畫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轉送本署辦理。
國立學校應以不少於前三年平均數,推估原住民學生就讀人數,助學金,住宿及伙食費,由各校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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