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宿業品質提升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宿業品質提升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張錫聰
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宿業品質提升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五、(刪除)
八、(刪除)
八之一、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五日起,首次購置具備感應式體溫測量及消毒功能,且深度達八十公分以上之國產防疫門(通道、艙)者,達三十間客房以上得申請一台硬體設備之補助金額,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不含硬體設備安裝費用),補助金額以支出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八之二、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經地方政府公函通知須辦理耐震能力評估,並向內政部營建署認可之專業機構,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者,得申請補助評估費用,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補助金額以支出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十一、旅宿業申請本要點補助事項,應先向本局提出計畫書申請,經本局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並依決議修正計畫書後,送請本局備查始得執行。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辦理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日起,辦理第七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五日起,辦理第八點之一,以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辦理第八點之二補助事項者,不在此限。
前項計畫書內容應列明下列事項:
(一) 計畫名稱。
(二) 辦理期程。
(三) 執行單位。
(四) 計畫內容及作業方式。
(五) 人員編組及分工。
(六) 預期效益及計畫績效衡量指標(含房價)。
(七) 經費概算(含經費明細及資金來源)。
(八) 同項申請補助事項未曾受其他政府相關機關專案補助切結書。
(九) 證明文件:
1、經觀光主管機關核發之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2、其它補助項目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十七、補助對象申請核給補助時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 領據。
(二) 執行成果報告(含計畫執行前後對照資料與相關說明)及攝影著作授權使用書。
(三) 支出憑證、計畫經費分攤表及支出明細表。
(四) 補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結報表。
(五) 計畫績效成果。
(六) 依第十一點第一項但書規定不須事先提出計畫書申請者,應提供同項申請補助事項未曾受其他政府相關機關專案補助切結書及經觀光主管機關核發之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七) 其它相關證明文件。
補助對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九、本要點最後申請補助時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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