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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經授能字第11002034050號

修正「石油基金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申請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石油基金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申請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王美花

 

石油基金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申請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十二、受補助者應將本局補助款設立專戶儲存,並配合計畫設帳管理。本局得視需要隨時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前往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受補助者應配合提供相關資訊。

   受補助者應定期向本局提出工作進度報告及經費實際動支表,開立發票或領據向本局申請撥款,經認可後辦理撥付。

   受補助者應將經費實際動支表函送本局辦理結報,並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供本局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

   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補助款之節餘,應繳回本局。

十三、計畫執行有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之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依約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經費:

(一)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內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

(二)所進行之工作及計畫書內容有嚴重差異。

(三)發生契約內所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之事由。

(四)受補助者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之重大情事,顯然影響計畫之執行。

十四、本局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要求受補助者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五、於本要點修正生效前後,由受補助者對於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及各種記帳憑證、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等,均應依其主管機關所定法規(如:會計法、審計法、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及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妥善保存,供本局進行後續查核,如發現受補助者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依情節輕重對受補助者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六、本要點所補助之計畫,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其研究成果歸受補助者所有。

十七、本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應將補助事項、補助對象、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等相關資訊,公開於本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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